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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07 [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服装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江服基[202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电、讯地下管网等),场地及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咨询、审议、监督机构,由理事长、校长、分管基建与财务校长、基建处、工会、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2.负责基建项目立项、报建等工作;委托设计、勘察单位进行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地质勘探等工作。

3.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清单编制、审核以及配合资产管理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织施工图纸的审查工作。

4.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申领施工许可证,做好“七通一平”等各项前期有关手续。

5.按计划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搞好工程竣工决算,完成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做好已竣工工程向相关处室的移交工作。

6.负责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修缮工作,根据学校房屋及基础设施年度修缮计划,编制维修改造工程计划,审查工程预算和决算,做好维修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7.对学校的危房以及根据校园规划需要扒拆的校舍,实施拆除施工管理。

8.做好年度统计、总结工作,收集整理建设档案资料,包括前期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的归档工作。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校园规划

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南昌市绿色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标准规范。

第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体现分区合理、功能先进、符合标准、体现特色、配套完善的原则。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按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落实相应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理规划,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2.编制《项目备案申请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职能部门备案或审批立项。

3.确定设计单位、方案设计。

4.自然资源及规划行政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5.自然资源及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6.自然资源及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自然资源及规划行政部门进行方案设计预审。

8.规划、消防、园林、人防等行政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并联审查。

9.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10.确定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

11.初步设计。

12.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审。

13.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14.施工图设计。

15.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16.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确定监理、施工单位。

18.建设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组织施工。

20.组织各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等)、各专项工程验收(消防、环保、防雷、规划、节能、档案等)、竣工验收。

21.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22.建设行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

23.办理财务决算与资产转固。

24.进行项目后评估与质保。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由基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投资估算、方案等,报请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提请领导小组咨询、审议,并提交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缺陷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

2.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设计单位。

3.基建职能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交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4.方案设计完成后经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和政府规划部门人员参加)、使用单位共同审议后,报理事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相关程序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5.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再作较大变动,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6.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投资控制。

第六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服务、货物等的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服装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合同包括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委托书、协议、补充协议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谈判、签订、履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谈判、签订管理

1.建设项目合同的分级审核签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的责任:

直接发包项目合同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公开招标与校内招标项目合同由相关单位共同负责。

工程施工合同经基建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

(二)履约管理

基建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内容实施施工、服务、货物等全过程管理。

(三)合同档案管理

签订的合同按学校规定,送计划财务处、招标办公室、基建职能部门对合同文件实行档案管理。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理单位的管理,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实施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有效控制和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管理,做好与项目建设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进行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作出更改的,应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有以下变更,需按相应程序执行:

1.房屋使用性质、功能变更的,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基建职能部门审核,经理事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若需重新申报的,还需向原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2.涉及变更项目投资增加20万元以下的(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按下列程序实施:

(1)变更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的必要性。

(2)基建职能部门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若实行跟踪审计的,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3)基建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3.涉及变更项目投资增加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如建设标准提高、房间功能布局变化、一般工程变更等,按下列程序实施:

(1)变更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的必要性。

(2)基建职能部门论证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

(3)基建职能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方案和预算。

(4)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基建职能部门、审计处(跟踪审计单位)、计划财务处集体讨论,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实施,同时调整工程项目总投资。

4.涉及变更项目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如建设标准提高、房间功能布局变化、重大工程变更等,按下列程序实施:

(1)变更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的必要性。

(2)基建职能部门论证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

(3)基建职能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方案和预算,若实行跟踪审计的,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4)由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同时调整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复金额10%或备案金额20%的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及基建职能部门向理事会、校长办公会汇报,由计划财务处、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预付工程款,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须经分管基建与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时,基建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基建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保修款及履约保证金的审批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保修款支付按学校财务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的签批程序执行。

第九章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审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基建职能部门报送经监理人签字的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经基建职能部门核实后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基建职能部门初审合格后,送校财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拨付工程尾款。结算审计后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单方办理结算,不再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基建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与承包人结算工程尾款。

第十章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档案馆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应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基建处收集、整理、保存基本建设工作各类信息,对基本建设上报信息进行审核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基建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建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改造原建筑使其达到新的使用标准(建筑面积可能增加、减少或不变,但使用功能或标准有改变);所称“扩建”是指在原建筑上增建以扩大规模(建筑面积必增加,使用功能增加,标准不一定变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