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的验收。
三、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改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施工等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学校规定的其他验收资料。
五、工程验收的内容
1、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六、职责
1、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随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当场评定,对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工程完工,基建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基建处应组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
3、竣工验收完,基建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资料进行建档存储。
七、责罚
1、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按本制度进行验收,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工作流程办理,造成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
2、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的,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施工单位施工的全过程必须严格履行报验制度。违反验收程序,如隐蔽工程未验收合格,停止下一道工序施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中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应积极整改落实,并限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如所发通知内容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对通知书部位停止下道工作施工。若未按建设单位要求执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