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统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标准适用于改建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3 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学校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设计的相关规定。
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学校相关要求。
2.3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应按照学校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进行施工。
3 抹灰工程
3.1抹灰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3.2.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3.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
3.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2.4施工记录。
3.3抹灰工程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3.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3.5墙面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门窗框、护栏等,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并对基层进行处理。
3.6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 防水工程
4.1防水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2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4.2.1防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4.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
4.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4施工记录。
4.3防水工程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4.4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5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防水工程根据实际面积划分检验批。
5 门窗工程
5.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5.2门窗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5.3.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5.3.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
5.3.3特种门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5.3.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5施工记录。
5.4门窗工程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5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5.6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
5.7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 吊顶工程
6.1本章适用于整体层面吊顶、板块层面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6.2吊顶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3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6.3.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6.3.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
6.3.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4施工记录。
6.4吊顶工程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6.5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6.6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根据实际面积划分检验批。
6.7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检验。
6.8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 隔墙工程
7.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7.2隔墙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3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7.3.1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7.3.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
7.3.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4施工记录。
7.4吊顶工程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7.5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7.6同一品种的隔墙工程根据实际面积划分检验批。
7.7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界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8民用建筑隔墙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